站在新起点,我们在发挥检测技术的同时,全面整合既有建筑改造新技术,对既有建筑进行抗震鉴定、加固,建筑加层开发和节能投资改造等工程项目进行技术和资金的整合,为城市改造创造新的途径,实现了房屋检测、加固设计、加固施工全产业链的融合。 施工许可补办的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补办的法律依据有: 《行政处罚法》*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建筑法》*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五十七条“违啊、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从以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来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补办程序是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开工建筑工程“责令整改(改正)”内容之一,而非一整改内容。因而,建筑工程处罚执法和行政许可中,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工程不能不先查处而直接补充发放行政许可,否则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七十四条规定和《行政处罚法》*二十三条规定,应该被追究行政违纪责任。